2026年起,出口退税政策有了新变动。2026年1月底,国家税务总局发布2026年第5号(《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退(免)税管理办法》)、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6年第11号两大核心公告,对出口退税申报期限、收汇管理、汇率折算、视同内销规则做重大调整,直接影响外贸、生产企业退税合规与资金安排。

下面从政策依据、核心要点二方面,给大家讲透、讲全、讲落地。
一、政策依据(权威原文)
1.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:《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退(免)税管理办法》(申报、收汇、证明、流程)
2.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:《关于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公告》(视同内销、期限、计税口径)
3. 配套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》第十七条(汇率折算规则)
二、六大核心要点(逐条拆解)
(一)申报退税:先报后核收汇,常规期+补充期双轨
1. 常规申报期: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→次年4月30日前各增值税申报期内申报退税(外贸企业经批准可在非申报期申报退税);暂不核查收汇(四类企业、虚假收汇企业除外),申报通过即可退税。
2. 收汇红线(必须守住):已申报并退税通过的,必须在报关出口次年4月30日前完成收汇;未按期收汇且不符合视同收汇的,必须缴回已退(免)税款,不得继续享受退税。
3. 补充申报期(36个月宽限期):未在次年4月30日前申报的退(免)税,可在出口之日起36个月内,提供收汇材料继续申报退税;超36个月未申报退(免)税,直接视同内销征税,不再按免税处理(刚性红线)。
(二)收汇管理:两条时间线,逾期必补税
– 核心期限:出口次年4月30日前收汇(常规红线)
– 视同收汇:符合总局5号公告附件1《视同收汇原因清单》(如客户破产、不可抗力、质量纠纷等),留存《收汇情况表》+举证材料,可视同收汇、不补缴退税。
– 合同延期:合同约定收汇日在次年4月30日后的,按合同收汇,但最晚不得超过出口起36个月。
(三)申报期限新旧分界:2025.12.31前老政策,2026.1.1后新政策(关键过渡)
– 2025年12月31日(含)前出口业务:仍按原政策执行——不适用36个月逾期视同内销,可按原规则延期申报、免税处理,不受新规刚性约束。
– 2026年1月1日(含)后出口业务:严格执行36个月终极期限——超期未申报,必须视同内销、按13%(一般货物)计税、不得免税。
(四)汇率折算:有效汇率+二选一+12个月不变(新规明确)
1. 可选口径:出口当天 或 当月1日的有效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(央行授权外汇交易中心公布)
2. 有效汇率定义:当天/当月1日为节假日/周末无公布汇率的,取上一个最近工作日的有效汇率。
3. 锁定规则:二选一方法选定后12个月内不得变更,保持计税口径一致。
4. 收入确认:以出口报关单注明的出口日期确定收入时点,按选定汇率折算人民币销售额。
(五)视同收汇与补报要求
– 四类企业、出口次年4月30日后申报、被认定虚假收汇未满24个月的,申报时必须报送收汇材料;其他企业留存备查即可。
– 补充申报(出口次年4月30日后):必须同步提交收汇材料/视同收汇证明,否则不予受理退税。
(六)收入确认:出口报关日期为准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826号)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,纳税人出口货物,报关出口日期早于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、第二项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,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报关出口的当日,收入需按该纳税义务发生日期(即出口日期)确认。
其中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、第二项明确,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、取得索取凭据或开具发票当日,视同应税交易为完成当日。

三、6大核心总结
1、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退税 ,暂不考察收汇情况(特殊企业除外)。但申报退税且通过的,应当在报关出口之日的次年4月30日前收汇。
2、已退税的,未在次年4月30日前收汇的,应当缴回已退(免)税款。
3、纳税人未在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退(免)税的,可以在次年4月30日后至报关出口之日起36个月内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,提供收汇材料,继续申报退税。超达36个月未申报退免税的,直接视同内销,不再按免税处理。
4、26年前的原有出口业务不受限制!2025年12月31日(含当日)前发生的适用增值税退(免)税或者免税政策的出口业务,仍按原政策规定执行,不适用36个月期限未申报视同向境内销售征税的规定。
5、出口业务汇率选择出口当天或当月1日有效汇率。所谓有效汇率,可以这么理解:当天或当月1日是节假或休息日,没有汇率公布的话,选择上一个工作日汇率。
6、出口货物,不论是适用退税、免税还是征税的,即使出口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晚于报关单的出口日期的,只要报关出口日期在前,就一律按出口日期作为达到纳税义务的时点,当月开票或作未开票收入,次月申报期内申报增值税销售额。